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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变身”承包人,能因未缴纳社保费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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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420日,崔师傅入职一家速递公司任快递员,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

今年419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两个方案供崔师傅选择:一是按照原劳动合同条件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二是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建立区域业务承包合作关系,即崔师傅承包原先送货的区域业务,公司将其现在使用的车辆作价后由崔师傅买断,每月的送件费和揽件费用归其个人所有,公司每月只按约定向崔师傅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不再向其支付工资。

崔师傅想自己“单干”,于是向公司表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崔师傅还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区域业务承包协议。可是,崔师傅承包一个月后,觉得太辛苦,挣钱也和原来差不多,就反悔了,于522日提出要终止承包,续签劳动合同,遭公司拒绝。崔师傅提出要补缴社会保险费,公司也拒绝了。

于是崔师傅以“公司一直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因此起争执,崔师傅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速递公司为其补缴2017420日至2019522日的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定,对崔师傅与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补缴社保费请求予以支持;对建立承包合作关系期间的社保费补缴请求,以及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由原来的劳动关系变成承包合作关系后,劳动者是否还能主张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崔师傅与速递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7420日至2019419日。《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速递公司未给崔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违法的,理应为其补缴2017420日至2019419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社保费。

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崔师傅提出不再与公司续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转为与公司签订了区域业务承包,因此,2019420日至522日期间,双方已不是劳动关系,而变更为劳务承包关系。这期间,公司没有为崔师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对于本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是因崔师傅提出不再续签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崔师傅并没有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费而提出过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务关系建立一月有余之后,崔师傅因公司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才以“公司一直不为自己缴纳社保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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