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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国家再次出手,这样缴社保的企业再不收手就晚了浏览数:183次
不少企业通过降低员工月工资、改变员工身份等手段来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社保费的目的,而今这些方式再也行不通了!2019年底国家再次出手,规范社保费缴纳事宜!
重大举措一:
全国第一张社保税票开出
社保入税真的来了
11月1日,衡水市桃城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合署办公税务窗口,开出全国第一张社保信息共享平台新系统社保征缴税票。
据了解,为更好实现利企惠民,方便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按照国家关于稳定征收方式最新要求,河北省成为全国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新系统试点省份,桃城区作为衡水市确定测试点,从9月25日起率先进入筹备期。经桃城区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三部门密切配合,经过一个多月反复调试,11月1日,顺利启用金税三期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标准版)进行征缴,并在桃城区人社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合署办公税务窗口开出全国第一张新系统下的社保征缴税票。
全国第一张社保税票
重大举措二:
没交五险一金的,惨了
人社部发布社保黑名单
前段时间,人社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8种情形会被列入黑名单,包括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等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0月2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3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0月28日
以后,下面这些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联合惩戒,坐高铁、乘飞机、考公务员可能受到限制。对于企业来说,不给员工缴“五险一金”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1.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2.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3.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5.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6.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7.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列入“黑名单”将受到哪些惩戒?
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社会保险领域相关失信用人单位信息,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和医疗保障 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举措三:
金税三期下,这些规避社保的方式
不仅无效还将被严厉打击!
1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有风险!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用到一些流动性比较大的员工,部分企业难免会出现不愿意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形。
2019年1月1日开始社保入税,对于这种类型的员工,企业总想规避掉社保,有些企业想通过用“非全日制”代替流动性较大的“全日制”用工,来规避社保缴纳,企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也得注意风险。
风险分析: 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
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通过对劳社部发〔2003〕12号文相关规定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非全日制员工,并非不要缴保险,至少得缴纳“工伤保险”,当然这需要符合“非全日制”用工条件。
如果将“全日制”员工按照“非全日制”用工处理,企业还会面临员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风险。
2改变员工身份,让“正式员工”变成“临时工”,有风险!
风险分析:
根据劳办发[1996]238号文第一条规定,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所以说,想通过临时工来规避社保,几乎也是没有可能。
3降低月度工资发放,增加年度绩效支付,规避社保,不可取!
很多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月度工资来规避社保缴纳,在员工全年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提高年终奖所占比重(或者是年度绩效工资),降低每月工资所得。其目的是,公司每月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基数以员工每月的工资而定,降低了月工资,也就减少了公司需要为员工缴纳的社保。
风险分析:
1、单位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原则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础,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的范围内进行核定。
2、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为便于征缴可以以上一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通过对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相关规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资收入包括奖金在内,都计算在内核定基数中,而不是根据员工月工资而定。也就是说,通过降低月度工资发放来规避社保,实际上是不可取的。
4
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不可取!
部分企业为了规避社保缴纳,加之部分基层员工自身的生活压力,也不愿意扣除社保缴费,企业便与员工签订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缴纳的承诺协议,以应对劳动部门的检查与未来的劳动纠纷。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其实根本不可取!
风险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通过对以上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以及代扣代缴,是法定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因此,单位想通过让员工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规避社保缴纳,根本不可取!如果员工到劳动部门投诉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5
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规避社保,有风险!
社保入税后,对于未合规缴纳社保的企业而言,成本肯定是会增加的,然而,部分企业就会想找到应对的“招术”。这不,就有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员工总的收入没有减少,只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降低了,从而实现规避社保缴纳成本的上升。企业想采用这种方式规避社保缴纳,有很大的经营风险!
风险分析:
1、在金三系统上线以后,想要开具正规有效的发票,都需要有真实的业务,否则,便属于虚开,企业存在涉税风险;
2、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3、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支付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通过对金三系统、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社保缴纳基数相关规定的解析,企业想通过降低员工“名义工资”,增加员工费用报销,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税风险与社保补缴的风险。
重大举措四:
不合理规划将面临这些税务风险
企业“虚假缴纳社保、不交社保”的行为将被严惩,但是企业面临的巨大人力成本仍然存在,新规下,企业真的无路可走了吗?
《劳动法》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就说,如果双方不再形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常规劳动关系,就可以不用缴纳社保。
所以,这就需要企业对内部用人的机制进行重新设置,构建多种不同的灵活用工模式,也就是我们现在说的“组织重启”以及“灵活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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